2005年5月3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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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去世留欠条 妻要代夫还款
法官:若其能提供“借款是夫生前个人债务”的证据可拒还
李奎

    镜头回放
    2002年李某向张某借1万元,并打借条承诺次年9月还款,但到期李某未还。去年李某病故,今年3月,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妻子赵某代还款。
    赵某承认丈夫曾向张某借款,但认为丈夫借钱时在劳教,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,不属夫妻共同债务,故不同意替夫还债。后法院因赵某未提供足够证据来支持其辩解意见,判令其还张某借款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说法
    债权人就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”主张权利的,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,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曾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,夫或妻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    本案中,赵某未提供“该债务是丈夫个人债务”的证据,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现李某死亡,妻子赵某应替夫还债。